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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遭遇的“一物二押”乌龙案

2016-07-21 12:58:32 来源:搜狐网

本刊记者/李云虹

      这是一次长达四年且关乎财产权利的“长跑”。只不过,这样的一次长跑至今无法让人看到终点线。在维权之路上奔跑者是一位古稀之年的美籍华人,名叫龚耀金,现年72岁。他执拗地想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龚耀金

      近期,龚耀金的身影出现在了北京的某法学研讨会上,并向国内诸多知名法学专家、律师讲述了自己“一物二押”顺位纠纷的遭遇。就是这样一次看似并不复杂的借款,着实令龚耀金的上千万元财产有去无回。

      上千万元借款难以追回

      时间回到2010年9月7日,龚耀金经人介绍,将多年来积累的1000万元借给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郑某俊。不曾料到的是,龚耀金的噩梦至此开启。

      彼时,龚耀金与郑某俊(化名)约定借款条件,即将郑某俊的一套房子抵押给龚耀金。经过评估测算,这套房子当时的市值为3100万元。

      为了确保郑某俊抵押物的“干净”程度,龚耀金在办理借款手续前特地查询了该不动产的登记情况。当时,该不动产无抵押信息。“于是,我才敢把1000万元借给郑某俊。”龚耀金说。

      随后,龚耀金在上海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1000万元的抵押登记手续。

      其后发生的事情都似乎波澜不惊。直到2012年,该房产抵押物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拍卖。龚耀金得知消息后,立即去登记处查询信息,意外地发现该房屋被抵押给了另一个人。

      此人名叫项青(化名),是当地一家典当行的负责人。龚耀金经查询后发现,这套房产以2500万元抵押给了项青,尤其让龚耀金错愕的是,项青的抵押顺位在自己之前,而登记证明却在自己之后。

      这一情况让龚耀金大惑不解,同样不解的还有当时登记处的负责人方某渊(化名)。

      方某渊发出这样的疑问:“借款人只有一本房产证,怎么会几乎同时办理了两份抵押申请?两份登记又怎么会在同一天被批准?奇怪的是,项青的登记证明号在龚耀金之后,顺位却在龚耀金之前。这种情况,我20年来都没有碰到过。”

      根据上海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一处房产可以办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抵押,问题在于,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次只能受理一个抵押。抵押被批准后,可以将房产的余额办理余额抵押,两次抵押至少需要相隔2~3天。由于登记日期有前后、登记证明号有先后,因此,房产抵押的顺位情况则一清二楚。

      相关法律届人士也指出,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表明,一押未批准前,禁止受理二押,这样操作“是从规章制度、操作程序上,保证顺位先后有序”。

      龚耀金透露,郑某俊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做公证时,用背靠背的手段将自己蒙在鼓里。其证据是, 当年9月7日,郑某俊与龚耀金在上海徐汇区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金山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是,同一天,郑某俊又与项青在上海黄浦区签订了2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在上海闸北公证处做了公证。

      在登记这一关,郑某俊窜通登记机构经办人王某亚(化名),在龚耀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1小时9分钟内,为龚耀金和项青办理了两份背靠背登记。根据收据显示的收件记录,两份登记的经办人均是王某亚。她违规收了房产证复印件取代原件,使得本不可能同时受理的两份独立申请的抵押登记成为可能。

      龚耀金告诉记者:“闵行登记处受理窗口有6个,如果拿号、叫号,项青和我会在不同窗口办理。而借款人只有一本房产证原件,是不可能在两个窗口各交一份房产证原件的。”

      另据了解,当年9月8日,项青根本没有去登记处,只是在典当行给登记处的个别负责人预约了登记时间,经办人违规拿出了申请表、收件收据,而后补了签字。

      登记处为了让项青作为抵押的第一顺位,只得在龚耀金的申请表的备注栏上添加“余额抵押”四个字,以此推翻龚耀金登记在先的事实。

      不服法院判决继续维权

      最终,证据在握的龚耀金选择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更正顺位抵押。但是,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龚耀金“一物二押”顺位纠纷一案先被判败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在龚耀金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令其无法接受,他认为,当地法院的两份判决存在很大随意性。“法院擅自设置信访前置程序,强迫我先写信,20天不回复,才准立案。其后,被告虚构出具60天答复期,20天立案不当,法院予以采信:立案程序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龚耀金说。

      据记者了解,现在,这处房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只有3100万元。至今,项青的本息约4500万元不知下落,龚耀金的本息约1800万元也被拖欠。作为房地产老板的郑某俊现在已经破产,这处房产抵押物全部抵押给了项青,其价值尚不够欠款,而龚耀金却分文未得。如今,这处房产抵押物因顺位纠纷而未拍卖兑现。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国清律师指出:“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案件,最后,却演变成了十几份判决书、裁定书都没有解决了的问题,而且,其维权变得异常艰辛。纵观案件材料,某些部门采取了一种措施,即:你告你的,我判我的。龚耀金的维权之路变得遥望无期。”

李国清律师

      同为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白飞云律师则认为,此案涉及龚耀金与项青的抵押权谁的顺位更为优先以及出现在申请表、登记簿中的“余额抵押”是否成立等问题。

白飞云律师

     对于此案,我国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有各自的看法。

      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这起案件看上去像卡在某一个特别复杂的环节上,通过判决书发现,法官已经失去了中立性。

      持同样态度的还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全喜。他表示:“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说,此案是行政部门、法院不恪守中立原则;从宪法角度来说,此案是司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没有恪守中立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登记号在前的,应该从事实上推定登记在先。关于推定有两种不同类型,一是法律推定,二是事实推定。像这种登记证号在前的,应当推定为登记在前,这属于行政惯例。

      截至记者发稿时,龚耀金还行走在维权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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